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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請問關於非自願性離職問題(急)

發問:

由於小弟任職1個多月,且有意願繼續工作,身分是身心障礙重度 無奈今日下班,公司就說停職留薪,也叫我們找工作 這樣小弟可以向該公司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? 希望大大們可以幫解惑小弟心中的疑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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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佳解答:

您可以打電話問政府 勞委會 勞工處(勞資糾紛處) 電話:02-8590-2866轉782 找 林先生 我當時也有遇到糾紛問題,找林先生,他人很熱心,幫我解決我的問題了! 另外這個問題解答看看對你有幫助嗎?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09052509069

其他解答:

你好: 既然被解雇已成事實~那就應爭取自己的權益. 1.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並要求資遣費,但依我猜想公司應該是不會理會你的要求,在此之前請勿簽自願離職書. 2.向各地勞工局(處)提出申告,請求勞工局出面協調,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,沒有此證明是沒辦法申請失業給付. 3.但最大的問題是,你的就業保限年資若不滿一年,就算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,不過其行使時限有二年,可等年資滿一年以上再申請. 失業給付: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.(無關本問題之條例省略) [各縣市勞工局] http://www.cla.gov.tw/cgi-bin/siteMaker/SM_theme?page=41dba79d [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投訴信箱] http://www.cla.gov.tw/ 祝順心|||||版主您好: 建議您至勞保局申訴~ 基本上應有資遣費的~ 如果您於 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。 仍可申請失業給付~ 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 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九 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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